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10205005630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第 12 次所務 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1090500189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