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視字第 1001100014 號函訂定 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視字第 1041100065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新名稱:廉政人員風紀查 察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