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教字第 100250049
5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年五月十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
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
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102100
0050 號函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