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106689 號
函訂定全文 6 點;並自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30200
1860 號函修正全文 6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3020044
90 號函修正第 4 點第 2 款附表二;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
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7020057
00 號函修正第 1、5、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