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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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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測方式
(一)由本署綜合規劃組承辦人以法務部職員錄中各矯正機關(單位)辦
      公室之電話號碼作為抽樣母體,採隨機抽樣辦理抽測。抽測方式以
      總機電話語音系統、總機人員及業務單位人員之接聽速度、應答語
      調、電話禮貌、應答內容為主要評分項目;未設總機電話語音系統
      及總機人員之單位(機關),則以業務單位人員為主要抽測對象。
(二)原則上每季抽測一次。本署每次抽測十個機關,抽測結果應填載於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一),
      施測結果簽請署長核閱後,函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各矯正機關每
      季自行施測之結果應填載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
      紀錄表」(如附表二),紀錄表應於每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函
      送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