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100642 號函
訂定全文 4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4020064
20 號函修正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20200
043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新名
稱: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加減分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