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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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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培養四週以上受訓學員良好品德操守,落實輔導考核工作,特訂定本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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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學員平時考核評分規定如下:
(一)觀念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一至○.九分:
     (1)能闡揚正確國家觀念,增進受訓學員國家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
     (2)對歷史文化具有正確體認,並能闡揚而影響受訓學員觀念有具
          體事實者。
     (3)對國家政策確切體認,並能闡揚以正視聽者。
     (4)闡揚矯正工作理念,導正受訓學員觀念,有具體成效者。
     (5)維護整體榮譽,積極努力,有具體表現者。
     (6)其他於觀念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一至○.九分:
     (1)有影響團體之不妥言行,情節尚屬輕微者。
     (2)曲解法令或署規、混淆視聽,影響團體認知者。
     (3)未經查證,傳播不實言論,情節輕微者。
     (4)不尊重自治幹部職權或對自治幹部惡意批評者。
     (5)未經報備,擅自以本署名義參加對外活動,有不良影響,情節
          輕微者。
     (6)其他於觀念方面,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二)操守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一至○.九分:
     (1)維護整體紀律,能規過勸善者。
     (2)拾金(物)不昧,經評定認為應嘉勉者。
     (3)能落實慎獨工夫,有具體事實者。
     (4)對長官調查事項,公正直言,毫無隱蔽者。
     (5)其他於操守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一至○.九分:
     (1)私自參加不當活動,不重視團體聲譽,情節輕微者。
     (2)缺乏公德心或慎獨精神,情節輕微者。
     (3)不愛惜公物、浪費公帑者。
     (4)其他於操守方面,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三)性情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一至○.九分:
     (1)排難解紛,謙忍寬恕,有助於維繫同學情感者。
     (2)對同學之疾苦,能熱心照顧並救助者。
     (3)輔導同學學習各種學、能,有良好表現者。
     (4)積極主動擔任公差勤務,認真負責從不草率者。
     (5)克服困難,注意協調配合,促進團隊利益或榮譽者。
     (6)其他於性情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一至○.九分:
     (1)消極退縮、熱忱不足,怯於拓展人際關係者。
     (2)以自我為中心,自以為是,衍生團隊困擾者。
     (3)缺乏主動進取精神,有礙訓練學習之成效者。
     (4)誇大不實,喜炫己長、論人短者。
     (5)與人接觸,應對失據、態度傲慢者。
     (6)遇事貪小便宜,或畏難推拖者。
     (7)發現不良情事,故意隱瞞或未能及時反應者。
     (8)自私自利,不注意協調配合,影響團體利益與榮譽者。
     (9)對查詢事項不坦誠作答,敷衍應事者。
    (10)優柔寡斷,臨事慌亂,致生不良影響者。
    (11)其他於性情方面,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四)才能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一至○.九分:
     (1)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不畏艱難,勉力達成任務者。
     (2)參加或主持各種典禮、集會、活動,熱心負責,有具體表現事
          蹟者。
     (3)參加各種比賽、活動,主動積極、發揮所長,有良好表現者。
     (4)擔任自治幹部思維靈敏、應變得宜,具領導統御能力者。
     (5)對指派或推選擔任之工作,執行得力,表現良好者。
     (6)主動發掘問題,或作適當建議,經採納者。
     (7)有其他才能之優良事蹟表現,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一至○.九分:
     (1)對各項工作及交付任務,敷衍了事或搪塞拖延者。
     (2)擔任自治幹部偏袒徇私,剛愎自用,致生不良影響者。
     (3)參加各類比賽、活動,準備不足,表現拙劣者。
     (4)對指派或推選擔任之工作,執行不力,缺乏熱忱者。
     (5)處理事務疏忽大意,致生不良影響者。
     (6)有其他才能低劣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五)生活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加○.一至○.九分:
     (1)勤儉樸實,自律合群,足為表率者。
     (2)禮節週到,應對得體,足為表率者。
     (3)整潔規律,儀態端莊,足為表率者。
     (4)恪遵內務規範,內務檢查表現良好,足為表率者。
     (5)確實做到五守要求-守密、守分、守紀、守法、守時,足為表
          率者。
     (6)維護機關整潔、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7)自動自發、嚴謹自持,能起示範作用者。
     (8)有其他生活上足為表率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得減○.一至○.九分:
     (1)舉止輕佻,態度有失莊重者。
     (2)違反餐廳用餐規定,經規勸後仍再犯者。
     (3)服裝儀容不符合本署規定,經糾正後未見改善者。
     (4)不合規定之物品,未經許可放置寢室者。
     (5)每月內務檢查成績最劣二名。
     (6)寢室內務未依規定擺者。
     (7)每月內務檢查成績不良,經糾正後未見改善者。
     (8)參加或主持各種典禮、集會、活動,違反規定、影響秩序者。
     (9)集體行動時,擅自離隊,或不遵守秩序,情節輕微者。
     (10) 上課、集合遲到,或上課打瞌睡、不專心或看課程外書刊者
            。
     (11) 應對進退不注重禮貌,情節輕微者。
     (12) 自習或上課時間,高聲喧嘩妨礙秩序,情節輕微者。
     (13) 未經許可,擅入師長辦公室或翻閱他人物品者。
     (14) 使用公物後,未依規定放回原位者。
     (15) 不按規定起居作息者。
     (16) 不在規定地點吸煙者。
     (17) 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煙蒂者。
     (18) 不按規定時間會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19) 打掃環境區域不力者。
     (20) 擔任值日,未依規定執行勤務者。
     (21) 未依規定關閉水電者。
     (22) 經常講粗話者。
     (23) 有其他生活素養上不妥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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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等職前訓練違反本規定者,得依逐次、
    逐月加重其考核減分,經處分仍不知悔改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及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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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任自治幹部違反減分規定事項者,加重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