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100642 號函
訂定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402
00743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多功能視聽室須知;新名稱:法
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八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20200288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新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