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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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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受訓學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
    應遵守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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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公用電腦建置於圖書館、教室、思賢樓文康室以及多功能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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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腦使用完畢,應關閉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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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攜帶之隨身(硬)碟、記憶卡,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
    病毒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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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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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腦若發生故障,應記錄發生時之狀況並報告處理,不可任意拆卸或
    增減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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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腦主機搬動,應先關閉電源,並小心輕放,避免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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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路之使用,必須符合使用之目的,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合作機會,
    禁止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商業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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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個人帳號密碼應依規定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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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公用電腦時,禁止飲食、吸菸並禁玩電腦遊戲,且不得以公務需
    求為由自行安裝公文系統等公務軟體辦理業務,影響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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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者對公用電腦及周邊硬體設施有維護之責,使用完畢應將周邊
      設備歸定位,另若造成硬體設施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
      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