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監總字第 10004
00030 號函訂定全文 3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監總字第 106
0400230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生
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申請動支非自由使用部分勞作
金規定;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
用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監總字第 107
04012380 號函修正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監總字第 109
0400872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