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 訂定全文 7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0960 號函自一百十年二月十七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