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1388 號 函訂定全文 4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22 6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