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妥善運用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 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收容人保管金利息,特訂定本要點。
二、矯正機關經收容人同意其使用保管金之利息並填具同意書後,得洽請 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計息,所生利息應統籌運用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三、前點所稱之收容人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補助。 (二)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三)疾病醫療改善補助。 (四)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 (五)教化教材、文康活動補助。 (六)死亡撫卹金補助。 (七)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補助。
四、收容人保管金利息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由各矯正機關定期開會檢討 ,會議時並應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首長核定 辦理;利息之收支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布予收容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