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1388 號 函訂定全文 8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字第 10906 00597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