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1388 號
函訂定全文 9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字第 1070600
2480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字第 1100600174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
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
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