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000222 號函 訂定全文 10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安字第 1000400169 號 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新名稱:法 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