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事項:
(一)災害預防及減災事項:
1.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2.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備)之檢查、補強及維護。
3.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護送收容人至相當處所或暫行釋放事宜之規劃。
(二)災害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
1.組織架構與權責
(1)組織架構,明列人員編組與職責分工說明。
(2)指揮系統說明(含平時及例假日之指揮機制,另亦應規劃代理
人機制,以因應突發狀況之執行)。
2.位置、設施與資材
(1)所在位置及疏散路線圖標示。
(2)應變設施說明。
(3)應變資材、種類及糧食、水源之安全存量。
(4)緊急電力供應設施(含儲油量)。
3.應變運作流程
(1)緊急通報程序、應變啟動機制及運作流程說明。
(2)依災害種類並考量複合式災害之可能性,訂定各種應變作業流
程(包括通報、緊急處置、搶救、急救、疏散、復原等)。
(三)緊急應變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1.機關內、外緊急聯繫名單及通報程序說明(含平時上班、非上班
時間及假日)。
2.警報、緊急召回聯繫系統之建置及維護說明。
3.緊急應變、消防設備、搶救設備與器材、個人防護器具、急救器
材等資源清單說明。
4.軍事或警察機關之相互支援協定事項說明。
(四)位於活動斷層帶附近、距離海岸線 10 公里或距離核能發電廠 30
公里以內之矯正機關,應將地震、海嘯及核災等災害或可能之複合
式災害納入應變計畫。
各矯正機關依前項所定之年度災害防救計畫,須陳報本署核定後據以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