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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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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80793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60450930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有關新北市、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
  之規定,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桃園市之規定,自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75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