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臺灣基隆看守所基所總字第 099050024 4 號函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臺灣基隆看守所所長核定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所總字第 100 0500026 號函自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