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90004
4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13100
131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執行處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
命令處理原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431
0010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生
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6310013
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