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51601644 號函訂定全 文 7 點;並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0991600259 號函修正 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資字第 11111503580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3、4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之作業程序;新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