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臺灣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政室字第 0961200 02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臺灣新店戒治所第 14 次所務行政會議決議 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政字第 100 0001103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新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