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貴文字第 095 1000408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07 1100072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鄉鎮市調解委員審查基準;新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鄉鎮市調解委員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