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臺灣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0950500
067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臺灣新店戒治所第二十六次所務行政會
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10005
0005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灣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
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1
100500198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七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戒所輔字第 110
0500401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五月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