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5600026 8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1006000 627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 稱:行政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