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5100042 3 號函訂定全文 6 點;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明字第 09710 00808 號函修正第 2、4、5 點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實 施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明字第 0991001 795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