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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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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辦理緩起訴處分績效評比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緩起訴處分
      案例(百分之三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為之緩起訴處分
      案例(百分之三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緩起訴處分辦理情形(百分之十)
(四)辦理緩起訴處分之相關行政管理及監督措施(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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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評比之檢察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點(一)(二)之緩起訴處分案例,需提出執行運用緩起訴處
      分金及社區處遇成功之實例各一至三例,撰寫案例報告,案例報告
      內容應包括:案情摘要、緩起訴處分書、執行運用緩起訴處分金及
      社區處遇之具體實施情形、執行機構及受處分人之回饋心得、效益
      評估及活動照片等,並具體敘明該案例對社會之貢獻及價值,及對
      檢察署公益形象提昇之評價。
(二)第二點(三)(四)之評比事項,由本署及所屬各高分院檢察署於
      評比收件前二個月期間派員前往各參加評比之地檢署實地檢查相關
      簿冊、案卷及訪問相關執行人員評分之。
(三)本評比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由本署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
      日止,受理評比案例收件,參加評比之案例需為評比收件截止日前
      辦理之新案例。
(四)第二點執行績效之評比,由本署邀請所屬各高分院檢察署暨法務部
      檢察司、保護司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按第二點所列之評比
      項目進行評選,於年底前評選完畢,依總分排序之高低,評選出前
      三至五名。總分雖未達前三至五名,但個別案例執行績效優異者,
      得列優選三至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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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評選為績效優異之檢察署檢察長及相關執行人員,由本署公開頒獎
    表揚,並報請法務部從優敘獎,另將執行優良之案例彙編供各檢察署
    觀摩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