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臺灣臺中監獄中監正政字第 095550004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中監政字第 10055 00009 號函頒修正名稱及全文 5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中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新名稱: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中監政字第 109 5500038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