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094000521 7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13100 132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執行處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