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法務部法(八八)矯字第 25035 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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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60902534 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4 點條文
(原名稱:觸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受刑人處遇計畫;新名稱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醫決字第 104060010
70 號函修正第 4、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10906003200 號函增訂
第 3-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