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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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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的:為矯正輔導觸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受刑人,袪
    除其暴力行為,促進其家庭和諧並使其習得與家庭有關之知識,特訂
    定本計畫。
二、計畫依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三、處遇對象:因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及違
    反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徒刑、拘役之違反保護令罪之在監受刑人。
三之一、移監程序:
    (一)受刑人家庭暴力處遇之實施,由原執行之監獄或報請經監督機
          關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之。
    (二)各監獄依前款規定報請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家庭暴力
          處遇者,應於下列期間內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之:
          1.入監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2.入監後,二年六個月內刑期將屆滿。但刑期未滿一個月者,
            得不移監由原執機關逕為處遇。
    (三)前項移送,應併同檢附受刑人之相關資料。
四、處遇內容:
(一)新收入監調查:處遇對象於入監後應由各監獄調查科針對其犯罪原
      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身心家庭狀況及其他可供行刑上參
      考之事項詳加詢問,作成紀錄,並將結果加以分析,以作為判定其
      有無心理或精神異常之依據及作為日後治療、教誨輔導評估之參考
      。
(二)治療、教誨及輔導:處遇對象經前項分析結果疑有酒癮、藥癮、心
      理或精神異常者,所屬監獄應延請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及相
      關專業人員實施精神、戒癮等治療,無異常者應由教誨師或相關專
      業人員實施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等輔導課程,並加強日常生
      活輔導,接受上述課程之受刑人應繳交五百字以上之心得感言報告
      (得視情況以五分鐘口頭報告代之),以供評估實施成效之參考。
(三)作業配置:處遇對象之作業分配應視其暴力程度加以區別,輕微暴
      力程度者,配予輕便簡之作業,或減輕其作業數量,使其能有較多
      時間接受各項教誨及輔導;暴力程度較重者,則先予以隔離,施以
      密集之教誨及輔導,視其輔導具有成效後再配入工場作業。
(四)刑期屆滿或假釋前之銜接:監獄應於處遇對象刑期屆滿前一個月或
      假釋核准後釋放前,將判決書及相關處遇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利後續追蹤輔導。
(五)通知被害人及相關機關:處遇對象預定出獄前或有脫逃事實時,執
      行之監獄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通知被害人、其住
      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視實際需要函請檢
      察機關提供被害人送達處所之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五、本計畫之執行情形,辦理前點治療及輔導之機關應按月陳報法務部矯
    正署。
六   (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得由各監獄於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檢討勻支。
七   (未盡事宜之增訂)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