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檢輝文字第 092
1000147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檢玉文字
第 10610001650 號函刪除第 7 點條號;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生
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玉文字第 107
1000194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
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
暨被害人聯繫要點;新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