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3008055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7364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原名稱: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新名稱:轉讓毒品加重 其刑之數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