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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及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轉讓、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