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法務部法秘字第 0910500315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5 點;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秘字第 0990500787 號函自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