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實施方式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自行考核其所屬機關為民服
務工作辦理情形,並督導改進;本部並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考核。其作
業方式如下:
一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之考核
(一)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為民服務工作
實施不定期考核,並視業務需要,自行規劃考核時程及相關作業方
式。
(二) 考核得採抽查方式辦理。但本部行政執行署每半年至少應抽查六個
機關,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每半年至少應抽查二十個機關。
(三) 考核內容: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參考附表一,
就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 (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延伸服務據點,
結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機關網頁建置、遠
距及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九項,實施考核。
(四) 考核結果:
1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將不定期考核結果函送
所屬機關參考改進,並登載於本機關網頁。
2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
二月十五日前,依附表二格式,將考核結果及應改善事項函送本
部。
3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二 本部派員實地考核
(一) 本部不定期派員至實施對象服務現場,實地考核各機關平日為民服
務工作情形。
(二) 考核內容:詳附表一所列九項考核項目。
(三) 考核結果:
1 不定期考核所發現應改進事項,除函送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改善外,並登載於本部網頁。
2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之評定成績
,與本部評定之成績不符合時,本部得修正本部行政執行署、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之評定成績,或予以平均計算。
3 本部及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考核結果,應依行
政院規定期限,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彙整函送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