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壹  依據: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授研展字第○九一○○一六六九六
    號函頒修正「行政院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2
貳  目標:推動本部所屬各機關建立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升服
    務品質。
3
參  實施對象:
 (一)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學校。
 (二) 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三)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
4
肆  實施方式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自行考核其所屬機關為民服
    務工作辦理情形,並督導改進;本部並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考核。其作
    業方式如下:
一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之考核
 (一)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為民服務工作
      實施不定期考核,並視業務需要,自行規劃考核時程及相關作業方
      式。
 (二) 考核得採抽查方式辦理。但本部行政執行署每半年至少應抽查六個
      機關,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每半年至少應抽查二十個機關。
 (三) 考核內容: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參考附表一,
      就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 (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延伸服務據點,
      結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機關網頁建置、遠
      距及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九項,實施考核。
 (四) 考核結果:
      1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將不定期考核結果函送
        所屬機關參考改進,並登載於本機關網頁。
      2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
        二月十五日前,依附表二格式,將考核結果及應改善事項函送本
        部。
      3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二  本部派員實地考核
 (一) 本部不定期派員至實施對象服務現場,實地考核各機關平日為民服
      務工作情形。
 (二) 考核內容:詳附表一所列九項考核項目。
 (三) 考核結果:
      1 不定期考核所發現應改進事項,除函送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改善外,並登載於本部網頁。
      2 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之評定成績
        ,與本部評定之成績不符合時,本部得修正本部行政執行署、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其所屬機關之評定成績,或予以平均計算。
      3 本部及本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考核結果,應依行
        政院規定期限,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彙整函送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5
伍  本計畫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