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10902501 號訂定發 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