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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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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監獄組織通則第二條第三項及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二條第三項有
    關事務較繁之監獄、看守所各科得分股辦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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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監獄及看守所核定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事務較繁之戒護科及總務科
    ,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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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戒護科、總務科得設一股至三股。股長由專員兼任,專員人數不足時
    得由首長指定薦任人員兼任,股長須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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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監獄、看守所分股情形,應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因核定容額變更
    ,其分股有增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