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九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明文勤字第 2264 號
函頒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明文勤字第 10677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彥文勤字第 901
1 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彥文清字第 9478
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10004
44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210
01335 號函修正發布第 10~12 點條文;並增訂第 13、14 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法務部法檢決字第 0920041980 號函准予
備查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310
010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9 點條文之附件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410
00051 號令發布修正第 1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90013
956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90807704 號函准予
備查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1
00120090 號函修正第 3、6、8、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三
十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
0400077690 號函修正第 2、9、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
十二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700
15052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5、7~9、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相驗
案件處理要點;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
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六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勤字第 110000343
20 號函修正第 1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三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