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90)台規字第 010488 號函訂定全
文 10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0910031120 號函修
正全文 8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0920065440 號函修
正第 2、7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0950055816 號函修正
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047278 號函修正
第 5、11 點條文;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50041517 號函
修正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90000924 號函修
正第 5、7、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