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
    建置,乃期能提供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
    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
    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
    規資料庫入口網站」資料庫,特訂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明定關於資料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
    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
    關(以下稱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
2
貳、本規範之用詞定義
一、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訂定,且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
三、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訂定之行政規則。
3
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編制表、行政規
    則或預告法規命令草案、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
    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
4
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編制表。
五、第一類行政規則。
六、第二類行政規則。
七、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八、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
5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至
      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編制表: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
      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
      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
      文者,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情形
      ,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
      或修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
      意展延之期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6
陸、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
    之機構、團體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二、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外交部以外之各機關於簽署條約或協定後,應依條約締結法相關規
      定送外交部保存。
(二)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定期傳送工作小組。
7
柒、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範圍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
      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議。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
      訂定之協議。
二、兩岸及港澳協議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議,依受託處理大陸事
      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
      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議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
      組。
8
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布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
    規資料庫。
9
玖、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
    統之網址。
二、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布區或主管法規資
    料庫查詢系統時,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
    工作小組。
10
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
    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部會於通
      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
      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或確認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
    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11
拾壹、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二、文書處理手冊。
  三、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四、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五、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六、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