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法務部(81)法令字第 12102 號令、銓
敘部(81)台華審一字第 074521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04401 號令、
銓敘部(85)台中審一字第 126428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16 條
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務部(86)法令字第 12252 號令、
銓敘部(86)台審一字第 145976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11 條條
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法務部(89)法政字第 000210 號令、銓
敘部(89)台審一字第 184122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
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20402093 號令、
銓敘部部特一字第 10237484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新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