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法務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五日法務部(79)法保字第 14355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0921000011 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15 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施行
(原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新名稱:檢察機
關遴聘觀護志工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0941002079 號函修
正發布第 8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保決字第 10010037740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檢察機關遴聘觀護志工實施要點;新名稱:檢察機關遴聘榮
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10705507100 號函修
正第 4 點條文及第 13 點條文附表五;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