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法務部(87)法保字第 000293 號函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務部(91)法保字第 0911000175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0951000386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10 點
(原名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習
要點;新名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
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0971000171 號函修正
發布第 9、10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法務部法保字第 10705506930 號函修正
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
要點;新名稱: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
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