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65)台令監字第 060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6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四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 2566 號令修正發布
第 3、11、16~20、23~26、29、31、3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務部(78)法令字第 96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5、8、9、10、11、3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 00135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0、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21000148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7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