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務部(90)法矯字第 001798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10912073 號函修正發 布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