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務部(89)法矯字第 001182 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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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10900956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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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3037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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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稱: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新名稱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50901355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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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