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4527 號公 告訂定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22140 號函修正 第 4、5、8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