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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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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務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法務部修正發布;並自七十三年一月一日
  起實施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法務部(78)院台廳二字第 03123  號函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81)法檢字第 787  號函修正發
  布
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5)法檢決字第 19097  號函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9)法檢字第 044784 號函
  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法務部(91)法檢字第 0910802299 號函
  修正發布第 1、6、8、9、15、21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204547410  號函修正
  第 5、7、34、35 點條文及第 1  點條文附件一、第 9  點條文附件二
  、第 15 點條文附件三、第 34 點條文附件四、附件五;並自一百零二
  年十月四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304500010  號函修
    正第 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38050  號函
    修正第 7、31  點條文及第 1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9  點條文之附
    件二、第 15 點條文之附件三、第 34 點條文之附件四、附件五;並
    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304533870  號函
    修正第 1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二、第 15 點條文
    之附件三;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