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二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務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法務部修正發布;並自七十三年一月一日
起實施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法務部(78)院台廳二字第 03123 號函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法務部(81)法檢字第 787 號函修正發
布
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5)法檢決字第 19097 號函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9)法檢字第 044784 號函
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法務部(91)法檢字第 0910802299 號函
修正發布第 1、6、8、9、15、21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204547410 號函修正
第 5、7、34、35 點條文及第 1 點條文附件一、第 9 點條文附件二
、第 15 點條文附件三、第 34 點條文附件四、附件五;並自一百零二
年十月四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304500010 號函修
正第 6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38050 號函
修正第 7、31 點條文及第 1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9 點條文之附
件二、第 15 點條文之附件三、第 34 點條文之附件四、附件五;並
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304533870 號函
修正第 1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二、第 15 點條文
之附件三;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