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法務部(85)法檢字第 19834 號函訂定; 並自八十五年八月九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15380 號函修 正第 4、6、10 點條文、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8 點條文之附件 四、第 15 點條文之附件六、第 16 點之附件七、第 21 點之附件八; 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